買賣房屋沒履約保證,小心被提報洗錢


世界各國打擊洗錢 不遺餘力,依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確認及審查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必要之交易紀錄,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另依同辦法第8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發現有下列之一都要提報調查局
1.客戶屬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制裁名單。
2.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身分資料、使用假名、假冒他人名義或偽變造身分證件。
3.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3.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4.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錄。
5.其他。
但是客戶有下列之一就可以不被提報。
1.為自然人,已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2.有申請政府機關提供之首次購屋或相關優惠購屋貸款。
3.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優先承購或讓售公有不動產。
4.僅購買價格合於市場行情之一戶(棟)房地或一筆土地,且經向我國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各期款項或以價金信託專戶收付款項。
5.抵押權人承受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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